中建永顺集团有限公司

巢湖皖维金泉实业有限公司、中建永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02执2052号
申请执行人:巢湖皖维金泉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153627533A,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巢维路56号。
被执行人:中建永顺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6849594573,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龙蟠大道188号新城国际大厦17层。
本院在执行巢湖皖维金泉实业有限公司与中建永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建永顺集团有限公司827653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士梅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池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