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81执2475号
申请人:***,男性,197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委托代理人:***,山东诚功(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诚功(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建永顺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6849594573。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大道118号17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建永顺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281民初101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明被执行人以下情况:1、无证券信息、有工商登记信息、无车辆信息;2、冻结其名下的银行账户,因余额太少未扣划;3、经线下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土地、房产信息;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中建永顺集团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将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因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并根据法律规定采取了其他执行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执行线索,也不申请发布悬赏公告,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