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02民初10126号
原告:河北强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高新区西阳陵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4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员工。
被告:石家庄车航充电设施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路与东二环交叉口南行150米路东人车生活馆。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赞皇县,员工。
原告河北强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车航充电设施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立案。原告河北强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强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855元,减半收取计3927.5元,由原告河北强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