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111执761号
申请执行人:***西屋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装备制造基地浙商机电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4798405591F。
法定代表人:林威,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河北强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高新区西仰陵工业园区D区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30241711Q。
法定代表人:王金亮,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西屋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河北强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北强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2119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对不动产、动产查封的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
如需申请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冻结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 峰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周书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