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强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赞皇县佳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强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521民初763号之二
原告:赞皇县佳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赞皇县土门乡湾子村33号。
法定代表人:刘顺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廷泽,河北自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强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石家庄高新区西仰陵工业园D区6号。
法定代表人:王金亮,经理。
原告赞皇县佳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强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5月24日立案。原告赞皇县佳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赞皇县佳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河北强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起诉。
审 判 长  尹同伟
审 判 员  王 鹏
人民陪审员  张献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尹文涛
书记员赵立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