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强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赞皇县佳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强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河北强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521民初763号之一
原告:赞皇县佳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赞皇县土门乡湾子村33号。
法定代表人:刘顺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廷泽,河北自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强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冶金南路62号金源商业广场1号楼5层505办公。
负责人:贺志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亮,赵亚玲,河北宣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强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石家庄高新区西仰陵工业园D区6号。
法定代表人:王金亮,经理。
原告赞皇县佳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强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河北强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尹同伟
审 判 员  王 鹏
人民陪审员  张献平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尹文涛
书记员赵立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