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诚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滁州市诚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全椒东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24民初4755号
原告:滁州市诚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琅琊东路334号。
法定代表人:陆惠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士清,男,197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昌德晶,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全椒东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杨桥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方雄波,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滁州市诚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全椒东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受理后,原告滁州市诚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告全椒东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全椒东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准确送达地址,故原告滁州市诚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讼没有明确的被告。
本院认为,由于原告滁州市诚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告全椒东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全椒东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准确送达地址,故原告滁州市诚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讼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滁州市诚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389元,退还给原告滁州市诚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昌青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罗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