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诚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定远县教育体育局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25民初5033号
原告:***,男,1959年4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万星,安徽会峰(定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定远县教育体育局,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定城镇幸福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125MB0W52168G。
法定代表人:王光明,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舫,安徽天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灯荣,男,单位员工,197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第三人:滁州市诚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东路3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728520228E。
法定代表人:陆惠琴,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定远县教育体育局、第三人滁州市诚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于2021年11月0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定远县教育体育局、第三人滁州市诚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定远县教育体育局、第三人滁州市诚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春海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刘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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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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