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长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与宁夏长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安执字第463号
申请执行人陈志,男,汉族。
被执行人马少奇,男,汉族。
被执行人宁夏长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银川高新区新昌西路紫荆花商务楼B座1702号。
法定代表人尤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2013)安民二初字第36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马少奇、宁夏长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马少奇给付申请执行人陈志标的款4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00元,责令宁夏长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陈志标的款176034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400元,负担执行费314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马少奇、宁夏长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马少奇、宁夏长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马少奇、宁夏长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宋如峰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杜颖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