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高洁木屋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绍兴高洁木屋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603民初5402号
原告:***,男,195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明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高洁木屋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钱清镇九岩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5644068077。
法定代表人:盛海枫。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中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绍兴高洁木屋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绍兴高洁木屋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绍兴高洁木屋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钱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