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981民初5834号
原告:苏州聚亚信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苏州市姑苏区胥江路42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绍兴高洁木屋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钱清镇九岩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聚亚信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高洁木屋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2017年12月25日,原告苏州聚亚信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苏州聚亚信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132元,减半收取1566元,由原告苏州聚亚信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