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苏0981民初4901号
原告:苏州*氏地源热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昆山市玉山镇恒龙国际机电五金市场1号楼28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聚亚信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苏州市姑苏区胥*路42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绍兴高洁木屋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省绍兴市柯桥区钱清镇九岩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氏地源热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氏地源公司)与被告苏州聚亚信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亚信公司)、绍兴高洁木屋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洁木屋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9日、2017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聚亚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高洁木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小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氏地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聚亚信公司给付工程款58920元;2、判令高洁木屋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事实与理由:2016年11月20日,*氏地源公司与聚亚信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氏地源公司进行黄海森林公司的地源热泵工程施工,合同价款97000元,施工设备进场施工三个工作日内付款40%即38880元,全部工程完成并验收后付清60%即58300元。工程完工验收后,双方于2017年6月15日签订工程结算书,约定聚亚信公司在十个工作日内付清工程余款58920元。被告高洁木屋公司将地源热泵工程转包给没有资质的聚亚信公司,应当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聚亚信公司辩称:欠款事实不错,但**木屋公司给钱聚亚信公司,聚亚信公司即给付原告。
**木屋公司辩称:1、**木屋公司作为诉讼主体不适格,东台黄海森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木屋公司签订的是买卖合同关系,**木屋公司与聚亚信公司签订的也是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与聚亚信公司之间是劳务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原告仅能向聚亚信主张权利;2、**木屋公司将地源热泵系统分包给聚亚信公司,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地源热泵系统国家没有相关的安装资质的强制性规定,地源热泵打孔取地下水与打井施工不是一回事,原告是依据的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纠纷的司法解释,而本案合同均为买卖合同,因此原告依据的法律属于适用法律错误;3、**木屋公司与聚亚信公司签订的地源热泵的买卖合同总价款为550000元整,合同第4条第2款明确约定,总价款的5%作为工程质保金,在工程安装验收合格两年后,3个工作日内付清。**木屋公司已付款522500元,剩余27500元作为质保金未到给付时间。客观上,**木屋公司实际已支付给聚亚信公司547500元,已不欠付货款,即退一步讲,即使该项目拟定成建设工程,**木屋公司也不应当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综上,请求驳回原告对**木屋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木屋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木制家具、工艺品、木结构及钢结木结构房屋(含可移动),景观木结构建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聚亚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承接中央空调通风工程、水电工程、净化车间设计、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消防安装工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氏地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地源热泵空调安装工程、钻井工程、水空调安装工程、光伏发电安装工程、冷风机安装工程、深井泵安装工程、机电工程、暖通工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6年12月26日,东台市黄海森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采购人)与**木屋公司(中标供应商)签订《东台市政府采购合同》一份,中标内容为:黄海森林公园二级驿站B区成品木屋采购及安装采购,包括:基础、主体结构、外门窗系统、外装系统、内装系统、给排水系统、电气系统、弱电系统、开关插座及灯具系统、厨卫系统(含地源热泵系统等)、附属设施(四角亭、连廊)等。
2016年11月17日,**木屋公司与聚亚信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书》一份,约定将黄海森林公园二级驿站B区成品木屋地源热泵工程所有安装部分分包给乙方施工,承包范围:空调销售及安装、主管道安装及保温、冷凝水管安装、空调主机销售及安装、所有通风口安装、地暖安装、空调配电。合同价款伍拾伍万元整,包工包料。
2016年11月20日,聚亚信公司与*氏地源公司签订协议一份,约定将东台市黄海森林公园室外地埋管打井和水平管链接(包工包料伟星PE材料)。工作范围:1、地源热泵空调系统地埋管钻孔工程,2、井孔定位:埋管钻孔、PE井管的下管、原浆回填,3、PE管材料及辅料由乙方(*氏地源公司)采购。2017年6月15日,聚亚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氏地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进行结算,签订了《工程结算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工程结算余款58920元。后双方未按协议履行,原告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高洁木屋公司与东台黄海森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东台市政府采购合同》内容为黄海森林公园二级驿站B区成品木屋采购及安装采购,根据合同所立内容清单及安装施工范围,应当认定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范围,高洁木屋公司辩称《东台市政府采购合同》为买卖合同,不予采信。
关于**木屋公司与聚亚信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书》是否为违法分包问题。地源热泵系统是利用浅层地能进行供热制冷的新型能源利用技术的环保能源利用系统工程。《东台市政府采购合同》中没有禁止**木屋公司对木屋内的附属设施分包采购与安装。**木屋公司分包的范围为:空调销售及安装、主管道安装及保温、冷凝水管安装、空调主机销售及安装、所有通风口安装、地暖安装、空调配电。而聚亚信公司的经营范围:承接中央空调通风工程、水电工程、净化车间设计、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消防安装工程。故**木屋公司将单项工程中央空调系统(地源热泵系统)分包给聚亚信公司不属违法分包。
关于*氏地源公司主张的工程款给付问题。聚亚信公司与*氏地源公司签订协议,将东台市黄海森林公园室外地埋管打井和水平管链接工程承包给*氏地源公司,*氏地源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地源热泵空调安装工程、钻井工程等,双方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双方公司的负责人**才与***已对工程进行了结算,聚亚信公司应当按结算内容给付*氏地源公司工程款。聚亚信公司辩称,**木屋公司付款后方可付*氏地源公司的工程款,于法无据,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苏州聚亚信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苏州*氏地源热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8920元;
二、驳回苏州*氏地源热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要求绍兴高洁木屋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74元,减半收取637元,由苏州聚亚信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