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案号
(2020)苏0508民初7231号之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立案日期
2020年11月12日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当事人
原告:苏州市菱原空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葑门路****。
法定代表人:黄伟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铭炽,江苏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金华,江苏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苏州高新区科技城五台山路**p>
法定代表人:蒋宁。
撤诉理由
本案在审理中,原告苏州市菱原空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裁定理由
原告苏州市菱原空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裁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定主文
准许原告苏州市菱原空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5元,财产保全费1815元,合计2440元,由原告苏州市菱原空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邵昌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梦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