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8民初7231号
申请人:苏州市菱原空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7768962468,住所地苏州市葑门路****。
法定代表人:黄伟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铭炽,江苏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金华,江苏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苏州***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061832441W,住所,住所地苏州高新区科技城五台山路**div>
法定代表人:蒋宁。
申请人苏州市菱原空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苏州***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苏州市菱原空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保全人苏州***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9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依法进行查封、冻结、扣押。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保全人苏州***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9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被保全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章勤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罗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