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菱原空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苏州范斯特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8民初7231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苏州市菱原空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葑门路****。
法定代表人:黄伟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铭炽,江苏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金华,江苏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苏州高新区科技城五台山路**div>
法定代表人:蒋宁。
申请人苏州市菱原空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作出(2020)苏0508民初7231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苏州***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9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苏州市菱原空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苏州***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财产的诉讼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苏州市菱原空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苏州***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财产的诉讼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邵昌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梦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