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相执字第1357-1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菱原空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葑门路21号204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非。
被执行人***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渭中路38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苏州市菱原空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苏州子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理,于2013年5月10日作出(2013)相商初字第0376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生效后,***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支付价款。申请执行人苏州市菱原空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价款等383456元。
本院根据苏州市菱原空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3年7月9日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同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车管部门、银行、房管部门等进行了财产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的财产,但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及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债权。被执行人在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后,主动与申请人进行了和解并达成了分期付款的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向申请人支付了人民币12万元,余款分期支付。由于涉及的付款期限较长,申请人愿意本案按执行程序终结。
以上事实由执行通知书、查询通知书、和解协议、执行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已就价款的付款期限达成和解协议,且付款期限较长,申请人愿意本案按执行程序终结,可予准许。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仍可申请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3)相商初字第0376号民事调解书未履行部分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葛峰
执行员钱海金
执行员***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