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龙大建设有限公司

***与***、中建龙大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惠执字第2355号
申请执行人:梅龙童,男,198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
被执行人:***,男,197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德化县。
被执行人:中建龙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梅岭街道办事处许厝社区东区29号,组织机构代码05844134-3。
法定代表人:*全木,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梅龙童与被执行人***、中建龙大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经再审,本案执行依据(2015)惠民初字第1832号民事判决书被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521民再2号民事判决书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惠安县人民法院(2015)惠民初字第18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