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都昌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东丽区好来建筑器材租赁站、江西都昌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10执3016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东丽区好来建筑器材租赁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0L645139248),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张贵庄街道新世嘉大厦**416。
经营者:陈娜,女,1981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君,男。
被执行人:江西都昌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8159740158R),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都昌镇万**大道(民政大楼七楼)。
法定代表人:石纪珊,经理。
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东丽区好来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执行人江西都昌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2020)津0110民初2037号民事调解书]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250000元,执行费3650元。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津0110执301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蔡学滨
审判员  郑青竹
审判员  张子坤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厉成斌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