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2)皖1522执恢174号
江西都昌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你与万国根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的(2020)皖1522民初32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万国根于2022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4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2条规定,责令你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江西都昌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返还给万国根保证金10万元并承担逾期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6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案件受理费1150元及执行费1400元,由江西都昌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开户银行:农行霍邱县支行营业部
户名:霍邱县人民法院标的款专户
账号:×××76
注意事项:交款时请注明执行案件案号、被执行人姓名或名称、交款人姓名或名称、交款用途等信息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联系人:张东升联系电话:0564-603××××
本院地址:霍邱县城关镇卧阳大道北段邮编:237400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