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428执43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3年1月12日出生,江西省都昌县人,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
被执行人:江西都昌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都昌县都昌镇万**大道(民政大楼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0428159740158R。
法定代表人:石纪珊,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都昌县人民法院(2020)赣04民终11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查询方式展开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江西都昌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仅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34×××82_1有存款余额94643.87元、中国建设银行账户36×××97_1有存款余额968.59元,在中国银行账户19×××25存款余额1609.35元,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44×××59存款余额13527.75元(已被其他多家法院冻结),无其他银行存款(百元以上)、网络资金、动产、不动产、证券等财产信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之义务,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上述被执行人开立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208900.85元,本院将前述查控的被执行人江西都昌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扣划至本院,并将部分案款分配给另案申请执行人并扣除部分执行费后剩余全部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截止2020年12月15日,本院已强制执行6.5万元,剩余未执行金额143900.85元。经穷尽调查措施,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处置)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持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友冬
审判员 王全民
审判员 曹东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石宇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