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03民初7908号
原告:淮安市浩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御花园**商住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越(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越(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外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国宾写字楼**div>
法定代表人:郑宜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淮安市浩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外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淮安市浩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安市浩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市浩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031元(原告已预交31031元),减半收取15515.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515.5元,由原告淮安市浩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国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