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凯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顺进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14民初881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青岛新凯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龙城路**新凯达大厦**。
被申请人:青岛顺进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大信镇仲戈庄村/div>
解除保全申请人青岛新凯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顺进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作出(2019)鲁0214民初8814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了解除保全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200万元。解除保全申请人现已提供存款200万元作为担保,并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青岛新凯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秦忠基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胡绪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