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凯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顺进机械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新凯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14民初8814号
申请人:青岛顺进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大信镇仲戈庄村。
被申请人:青岛新凯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龙城路**新凯达大厦**。
申请人青岛顺进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新凯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价值200万元的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新凯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青岛顺进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秦忠基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胡绪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