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凯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天成裕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新凯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03民初7346号
原告:青岛天成裕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皂户社区居委会西侧200米。
法定代表人:任素艳。
被告:青岛新凯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龙城路33号新凯达大厦27层。
法定代表人:陶忠。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天成裕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新凯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天成裕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44元,减半收取147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邹 岩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孙紫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