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319民初2367号之一
原告:***,女,199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玓,天津佳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亿利金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新天津生态城静湖南路亿利国际生态岛展示中心。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苒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苒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金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胜区鄂尔多斯西街30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重庆大雍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汇龙大道438号1幢9-1。
法定代表人:***,经理。
第三人: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辰区顺义道北南仓道南(**钢材市场A21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天津亿利金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金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大雍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与被告天津亿利金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金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大雍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审判员 郭岱昕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
附:法律释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