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319民初2367号之二
原告:***,女,199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玓,天津佳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亿利金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新天津生态城静湖南路亿利国际生态岛展示中心。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苒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苒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金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胜区鄂尔多斯西街30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重庆大雍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汇龙大道438号1幢9-1。
法定代表人:***,经理。
第三人: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辰区顺义道北南仓道南(**钢材市场A21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天津亿利金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金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大雍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9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3年4月7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现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郭岱昕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