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宏达防水防腐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421民初1021号
原告:闫怀全,男,196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
被告:闫长林,男,1964年2月12日出生,住邯郸市邯山区。
被告:河北普阳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武安市阳邑镇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816011653962。
法定代表人:石跃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启吟,河北正驰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海清,河北正驰律师事务所。
被告:邯郸市宏达防水防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南堡乡刘朱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21105716232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闫怀全与被告***、闫长林、河北普阳钢铁有限公司、邯郸市宏达防水防腐有限责任公司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原告闫怀全于2016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闫怀全在诉讼中主动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闫怀全撤诉。
案件受理费4633元,减半收取计2317元,由原告闫怀全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冯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