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光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光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郑州新顺意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豫0191民初9819号
原告(反诉被告)河南光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五洲新村4号院17号楼4单元41号。
法定代表人刘瑞红,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娜,河南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张高峰,河南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反诉原告)郑州新顺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珠江路77号。
法定代表人苏玉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雷,河南荣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余功政,河南荣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反诉被告)河南光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达电力”)与被告(反诉原告)郑州新顺意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顺意置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法定代表人刘瑞红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娜、张高峰,被告(反诉原告)委托代理人沈雷、余功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光达电力诉称,2014年4月9日,原、被告之间签订一份《电力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对工程承包的内容、价格及结算方式等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原告承包被告位于郑东新区××大道东、永××路南中实润城(一期)电力供配电安装工程,该工程合同造价为2150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按质按量进行了电力工程安装,完成了合同内约定的全部施工任务。在施工过程中,受被告委托施工的2#商业区域配及1#、2#商业区域配低压出线工程及附属工程为合同外增加工程,鉴于商业电部分验收需要,原、被告双方协商该部分上述配电室照明、2#商业区域配、1#、2#商业区域配低压出线工程及附属工程为合同外增加工程,由原告进行施工,产生费用由被告支付。原告在接到被告通知后按照被告的要求进行施工,施工项目并经被告进行了确认,所有工程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之前全部完工且被告已投入使用,但对于合同内剩余及外增的工程款被告迟迟不予支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除已付的工程款外,又用其项目所拥有的房产冲抵工程款,经核算被告已支付工程款17329196元,合同内尚欠工程款4170804元,合同外增工程款4014595元,共计8185399元,截止目前被告仍未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称合同外增工程双方未约定,所以不给原告结清所欠工程款。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8185399元(含质保金)及逾期利息351973元(自2015年4月19日按照年利率6%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新顺意置业辩称,原告诉称被告尚欠其工程款与事实不符,被告已经足额支付了工程价款。原告交工严重逾期,被告根据合同约定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其违约金365.5万元是有合同及法律依据的。被告已经支付了工程款17637482元,合同约定的工程款2150万元扣除365.5万元违约金后,被告已经足额支付了工程款,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可以扣除5%的工程款待质保期满被告认可的情况下再支付。原告所称合同外增加的商业区域工程及附属工程本就属于合同内应施工的部分,且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对该部分进行了施工,故其所主张的合同外增工程款4014595元没有依据。原告所称的接受委托施工的2#商业区域配及1#、2#商业区域配低压出线工程及附属工程为合同外增加工程与事实不符。如按照原告所称商业部分是合同外工程,那按该项目住宅部分的面积计算共146931平方米,合同价款如果不包含商业部分,那每平方的配电工程建设成本高达146.32元,远高于郑州市价格成本监测所发布及郑州市供电公司执行的配电设施建设成本127.7元/平米。原告所谓的合同外增加部分工程中就包含了公共配电部分的电缆购置及施工,而这些公共部分的电缆是要连接各居民楼电梯的。综上,原告诉请与事实不符且无法律依据,请求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新顺意置业反诉称,2014年4月9日,反诉原告新顺意置业与反诉被告光达电力签订的《电力安装施工合同》对工程承包的内容及合同价款都作了明确约定,其中合同第六条约定了合同总价款,并且该价款包括施工费用、电缆等一切费用。但在具体的施工过程中,反诉原告先后共垫付578.1921万元向郑州市第三电缆有限公司购买电缆材料,用于商业部分工程施工,该部分款项应由反诉被告返还给反诉原告。双方签订的合同第三条工程内容约定,反诉被告应当施工从燕凤变至新建开闭所的排管、电缆井施工及高压电铺设,并且这是能满足反诉原告关于中实润城项目一、二期的正式方案,但反诉被告在施工过程中却变更了合同内容,将原约定及正式方案设计变更为暂从庐山二配两端母线扩建板各出一条交联铜芯400mm2电缆接入新建开闭所两段母线的临时用电方案,这不仅变更了合同内容而且还大大减少了施工工程量,更会导致反诉原告的二期项目还需重新铺设从燕凤变至新建开闭所的排管、电缆井及高压电铺设等施工工程,给反诉原告的权益造成重大损害。反诉被告所施工的从庐山二配两端母线扩建板各出一条交联铜芯400mm2电缆接入新建开闭所两段母线工程,经反诉原告核算,反诉被告比原设计减少工程价款196.9597万元,反诉被告应当向反诉原告返还该部分工程价款。综上,请求法院判令:1、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返还工程款775.1518万元;2、反诉被告承担全部反诉费用。
反诉被告光达电力辩称,反诉原告提交的购买电缆不是《电力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书》所包含的内容,而合同外增量部分需要的低压电缆是反诉原告本应自行购买的材料。电源下线点由燕凤变更改为庐山二配,是反诉原告办理的变更手续,反诉被告在其变更后完全按照反诉原告提供的图纸进行施工,变更合同的是反诉原告。反诉原告一直拖欠工程款无力支付,并强行用房屋抵偿欠款,反诉被告考虑到还有二期工程可以弥补一期工程的亏损,无奈只能接受。反诉原告一期欠款迟迟不能支付,二期工程条件更加苛刻,反诉被告一期已将该项目的主要敷设框架做完,二期只需接入中心配即可,反诉原告的出尔反尔使得反诉被告最终采取诉讼途径解决。综上,反诉原告违背了合同基本诚信的精神,恶意拖欠工程款给反诉被告造成了巨大损失,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9日,新顺意置业(甲方)与光达电力(乙方)签订《电力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中实·润城(一期)供配电工程,工程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大道东、永××路南,合同第三条约定工程内容为:1、由燕凤变至新建开闭所的排管、顶管、电缆井施工及高压电缆敷设;2、新建开闭所内设备基础、接地网、高压设备的安装及试验(不含土建、门窗及照明部分);3、新建开闭所至新建居民生活中心配合新建公用设施中心配的排管、电缆井施工及高压电缆敷设;4、新建居民生活中心配以及1#-6#生活区域配内设备基础、接地网、高低压柜、变压器的安装及试验(不含土建、门窗及照明部分);5、新建居民生活中心配至1#-6#生活区域配所有高压电缆的敷设及试验;6、新建公用设施中心配以及1#公用区域配内设备基础、接地网、高低压柜、变压器的安装及试验(不含土建、门窗及照明部分,不含发电机与低压柜联络电缆);7、新建公用设施中心配至1#公用区域配所有高压电缆的敷设及试验;8、高压桥架及居民生活桥架的采购、安装;9、1-9#楼居民生活低压电缆、封闭母线、电表箱、计量表的采购、安装;10、供电手续办理;11、外网施工所需的各项手续办理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规划许可手续、破路绿化和恢复手续等);按电力部门要求验收、正式送电、移交。施工工期:于2014年11月30日前完成全部施工任务,并保证甲方的正常使用,开工前,乙方已充分了解现场施工条件及施工时所应预测到的风险,应提前制定施工措施。若不能保证甲方正常使用,每超一天甲方有权扣除乙方总工程款1‰的违约金,直至甲方能正常用电为止,并承担由此带给甲方及第三方的一切损失。合同第五条约定承包方式:合同价按双方认可的施工预算为依据采用固定价承包。合同约定及施工图范围内的专业承包管理(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验收)。若遇甲方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相应调整工期;工程费用按国家预算标准计算后规定作相应调整。合同价款为21500000元,该价款包括施工费用、设计费、监理费、人工费、赶工费、水电费、协调费用、税金、设备主材、配件、电缆等一切相关费用。设备、主材供应:均由乙方负责采购。合同签订,甲方已向乙方提供经电业主管部门审核合格的施工图一套,工程竣工后乙方向甲方提供符合实际的竣工图纸二套,安装记录、试验报告各二份。合同约定结算方式为包干加签证,付款方法为甲方于合同签订后7日内,预付20%的工程款,设备、主材到场后7日内,再付40%的工程款,工程竣工电力部门验收合格送电并在结算完成后7日内除扣留5%的质保金外,余款无息付清。5%的质保金在质保期届满且经甲方确认不存在任何问题后无息付清。工程竣工后,乙方负责电力部门验收送电手续办理并承担相关手续费。合同第十七条约定,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正式送电后双方完成工程移交之日起保修一年,在保修期内如因施工质量、维修不善等问题,由光达电力维护保修。若因新顺意置业操作不当所造成者,光达电力将有偿进行处理,新顺意置业仅承担更换配件材料费用。合同尾部有原、被告双方印章对合同内容予以确认。
2014年11月5日,光达电力出具情况说明,载明:由其承建的中实·润城(一期)供配电工程,电井内没有预留封闭母线洞,无法对封闭母线进行安装,需对电井逐一开洞,开洞情况如下:开洞尺寸均为300mm×300mm,1#楼需开洞52个,2#楼需开洞52个,3#楼需开洞39个,4#楼需开洞52个,5#楼需开洞26个,6#需开洞26个,7#楼需开洞52个,8#楼需开洞54个,9#楼需开洞54个,共计需要开洞407个。空白处书写“根据图纸与现场对照核实,现场尺寸为400×100mm与图纸一致,无封闭母线预留洞,由电力单位进行修补”,后有张玉辉等二人签字。2014年12月1日,光达电力出具工作联系单,载明:由其承建中实润城(一期)配电工程:由于桥架预留洞口土建施工未预留,此工程所有预留洞口由其施工,由此产生费用由甲方承担,该联系单空白处书写“经现场核实,各楼幢无预留后附照片,由电力单位开洞封增”,后有张玉辉等二人签字,书写“墙上无预留洞口,附照片”后有郭玉宏签字。2015年3月27日,新顺意置业向光达电力发出通知,载明:中实·润城一期九号楼地下一层2#公用区域配与5#生活配配电房隔音及中实·润城一期柴油发电机(600kw)基础制作、安装由光达电力施工,通知空白处有王庆龙等二人签字。2015年4月3日,光达电力出具工作联系单,载明:由其承接的中实·润城商业配电工程出现以下问题,六号楼地下二层消防间,图纸设计桥架是150×100的,现已完成,放电缆中发现桥架小,需改为400×150的。空白处王庆龙书写“情况属实”,有孟会立等人书写“安装核实”。2015年5月18日,润城周例会会议纪要显示,建设单位参会人员有苏玉斌、苏玉霞、时和平、张进有、郝昊、徐广军、孟会立、张华英、王礼春、赵玉琴、冯善华、王庆龙,施工单位人员刘瑞红,会议内容包括:1、地下室及主楼现已施工完的电缆的电缆头于2015年5月20日施工完毕。2、剩余电力工程全部内容于2015年5月30日施工完毕。3、部分电表前的空开负荷小于室内户箱的负荷,甲方要求2015年5月30日前整改完毕。4、桥架、电缆、施工洞修补等全部工作内容应于2015年5月25日前全部施工完毕。回复内容:第1条、第2条、第4条工作内容于2015年5月31日前全部完工。第3条按照电力公司审核合格图附施工,符合电力验收规定及使用要求,并且已于2015年4月18日正式送电,使用正常,已移交供电公司,不能整改。刘瑞红,2015年5月19日。2015年5月19日工作联系单,载明:致工程部各位领导,根据光达电力公司提出的1号公共配与柴油发电机组电缆怎样连接的问题,2015年5月19日柴油发电机组负责人和光达电力公司工作人员对接后,现提出柴油发电机房需要GCS交流低压开关柜一台,1500A/4P母线槽若干米,现给领导汇报。空白处书写“1、交流低压联柜由时总落实,贾总同意一天做成,第二天送工地,即2015年5月21日送达工地。2、1500A/4P母线槽由光达电力公司购买和施工,具体由庞总通知”后有张华英、王礼春签字。联系单尾部书写“回复:2015年6月6日前完成,刘瑞红2015年5月19日”。2015年5月24日,张凯出具白条书写“润城一期商业低压由新顺意公司提供主材,由光达电力公司施工,所有工程量据实结算”。2015年5月25日,光达电力向新顺意置业发出工作联系单,载明:由其承接的中实润城商业配电工程出现以下问题,1、商业配电箱内零线出厂时未连接,应于5月20日连接完毕但现已5月25日厂家一直未派人来处理,请甲方尽快解决答复。2、现发现有一个配电箱两个空开距离较近需要厂家来整改。3、5月16日光达电力上报的低压电缆3000米,应于5月22日到齐,现还有NH-YJV-4×25+1×16的电缆410米未到请甲方尽快解决答复。后书写“此项5月25日全部到完”空白处书写“1-3条,5月25日全部处理完”下方有孟会立等二人签字。
2015年5月,光达电力编制竣工资料,工程竣工验收单、竣工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原、被告均有签章,北京燕东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在该资料中签字确认工程合格并盖章。光达电力提交的工程款支付审批单显示,按照合同约定已经满足支付工程款条件,施工单位内容为已完工、已送电,结算总价为2150万元,应支付工程款阶段为设备主材到场;建设单位审核意见处分别有孟会立、张凯等人签字审批。另有竣工图纸显示,光达电力的实际施工项目除合同第三条约定的上述内容外,另有商业低压出线工程及2号公共区域配电工程。
2016年10月19日及12月6日,新顺意置业、光达电力分别向本院提交鉴定申请,本院依法委托中建联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对光达电力承建的新顺意置业开发的中实·润城(一期)电力供配电安装工程项目的合同内、合同外工程内容、造价及原设计图纸中燕凤配至新建开闭所一段电力工程的造价及光达电力实际施工的庐山二配至新建开闭所之间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2017年11月6日,该鉴定机构作出档案号为:ZJL20171106的中实·润城(一期)电力供配安装工程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由于原、被告双方对于《电力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即合同固定总价包含的承包范围)存在很大的争议,鉴定机构无法准确判断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因此,根据工程鉴定委托书、原被告各方主张及鉴定资料,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对“依据原告理解合同施工范围计算的工程造价”和“依据被告理解合同施工范围计算的工程造价”分别作出了鉴定结论,提请法院裁决:(一)、依据原告理解合同施工范围计算的工程造价:1、证据充分部分工程造价:20136073.83元(1)合同价:21500000元;(2)燕凤变到开闭所的外网工程(变更减少):-8206739.41元;(3)庐山二配到开闭所的外网工程(变更增加):6842813.25元。2、有待进一步核实、认定证据,单独列示部分的工程造价:710997.25元,(1)合同内减少-2309915.10元,①合同内未施工项目(有待进一步核实)-113862.05元,②扣减合同价内电气系统调试费(有待进一步核实)-1851145.53元,③扣减庐山二配到开闭所的外网工程电气系统调试费(有待进一步核实)-344907.52元;(2)合同外增加3279485.41元,①合同外增加费用(有待进一步核实)207842.13元,②商业低压出线工程(有待进一步核实)1835693元,③商业低压出线工程电气系统调试费(有待进一步核实)608854.08元,④2号公共区域配电工程(有待进一步核实)505316.17元,⑤2号公共区域配电工程电气系统调试费(有待进一步核实)121780.02元;(3)扣除社会保障费-258573.06元。(二)、依据被告理解合同施工范围计算的工程造价:1、证据充分的工程造价:20306564.60元(1)合同价:21500000元;(2)燕凤变到开闭所的外网工程(变更减少):-7180896.99元;(3)庐山二配到开闭所的外网工程(变更增加):5987461.59元。2、有待进一步核实、认定证据,单独列示部分的工程造价:-2669154.10元(1)合同内减少-2660480.54元;①合同内未施工项目(有待进一步核实)-99629.29元,②扣减合同价内电气系统调试费(有待进一步核实)-1619752.34元,③扣减庐山二配到开闭所的外网工程电气系统调试费(有待进一步核实)-301794.08元;④扣减商业低压出线工程电气系统调试费(有待进一步核实)-532747.32元,⑤扣减2号公共区域配电工程电气系统调试费(有待进一步核实)-106557.51元;(2)合同外增加181861.86元,①合同外增加费用(有待进一步核实)181861.86元;(3)扣除社会保障费190535.42元。工程预算表显示商业低压出线及附属工程部分主材合价572279.66元。鉴定报告另对上述结论进行进一步的解释说明,解释说明部分显示,商业低压出线工程及2号公共区域配电工程,光达电力及新顺意置业均认可系光达电力实际施工,但光达电力主张该部分不在合同总价承包施工范围内,属于合同外工程,应单独计算费用,而新顺意置业则认为,该部分已经包含在合同总价施工范围内,属于合同内工程,不应单独计算费用。对于合同内未施工项目(有待进一步核实),系指两电缆井和电缆排管的垫层、支撑、沟底原土打夯相关费用。光达电力主张其已经按照设计要求施工完毕,新顺意置业则认为,上述内容未施工,不应计取这些费用。关于各项电气系统调试费,光达电力主张其在施工过程中已经对合同价内涉及项目全面进行了电气调试工作,并通过电力部门的验收,故应计取这些项目的费用,新顺意置业则主张其未见到光达电力关于该工程的有关调试记录与资料,故不应计取该费用。
庭审时,双方确认已付工程款为17637482元。本院受理该案后,经多次调解未果。
以上事实有双方提交的电力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书、工程款抵房证明、鉴定意见书,光达电力提交的通知、工作联系单、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工程款支付审批单、银行回单,新顺意置业提交的付款凭证及本案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光达电力与新顺意置业签订的《电力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到法律保护,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适当履行各自义务。施工方光达电力已经将涉案工程建设完毕并交付,新顺意置业对项目验收为合格,新顺意置业应当向光达电力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但在施工过程中,光达电力实际施工了从庐山二配到新建开闭所的电力工程,与原合同约定的从燕凤变至新建开闭所的电力工程设计不一致,光达电力又实际施工了商业低压出线工程及2号公共区域配电工程,因双方对上述施工内容的理解发生争议,故对应付工程款的数额未能达成一致。本院认为,合同第三条对施工范围采取列举的方式进行了明确约定,商业低压出线工程及2号公共区域配电工程并未在列举的施工范围内,且2015年5月24日,张凯出具的白条明确记载,“润城一期商业低压由新顺意公司提供主材,由光达电力公司施工,所有工程量据实结算”,该记载内容与合同中的包工、包料的约定不一致,据此,商业低压出线工程及2号公共区域配电工程并非合同内施工范围,不在合同承包总价范围内,应当单独计算费用。而对于燕凤变到庐山二配的变更,属于合同内变更事项,在施工过程中已经新顺意置业签字确认,且光达电力称具体线路变更施工范围系因修陇海高架所致,故对该部分施工范围的变更非双方过错,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合同第五条虽约定了固定总价,但根据该条款关于合同价的变更约定,并结合公平原则,对于该部分变更而导致的工程费用的变更应按照实际施工情况确定。而对于两座电缆井和电缆排管的垫层、支撑、沟底原土打夯相关费用及合同内的电气系统调试费用,因合同约定固定总价,而上述内容不在合同价调整范围内,均应包含在固定价范围内,不再另行调整。对于庐山二配到新开闭所的外网工程电气系统调试费,及商业低压出线工程电气系统调试费、2号公共区域配电工程电气系统调试费,竣工报告显示,工程竣工后进行相关电气试验及调试,双方均在竣工报告加盖印章予以确认,故本院推定调试费用实际产生,故不应在工程款中予以扣减。关于社会保障费用,新顺意置业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缴纳过相关费用,故不应在工程款中予以扣除。综上,以鉴定报告中依据原告的理解的合同施工范围列明的各项数额为基数,以合同总价21500000元,扣减合同内燕凤变至庐山二配的变更部分,加上合同外增加费用,计算出新顺意置业应向光达电力支付工程款23415559.24元(20136073.83+3279485.41)。因合同约定的一年保修期已过,且新顺意置业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仍应当扣除光达电力5%的质保金,故质保金不应再从工程款中扣除。庭审查明,双方确认已付工程款为17637482元,故新顺意置业应当将剩余5778077.24元支付给光达电力。对光达电力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主张的逾期利息,本院认为,该计算标准不超过相关法律规定,但5月18日的润城周例会议纪要显示,全部电力工程于2015年5月30日交付,故新顺意置业应当向光达电力支付自2015年6月1日计算逾期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工程款5778077.2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
对于新顺意置业反诉请求中因变更工程范围减少工程款1969597元,因本院已据实计算工程价款,对此不再重复处理。对于其所诉的材料垫付款5781921元,其反诉状中明确显示该部分款项系购买商业部分工程施工所用的电缆材料,而商业部分施工系合同外增加内容,依据2015年5月24日张凯出具的白条记载,润城一期商业低压由新顺意置业提供主材,由光达电力施工,故该部分材料款项应由新顺意置业自行负担,不应由光达电力予以返还,故对新顺意置业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诉被告(反诉原告)郑州新顺意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本诉原告(反诉被告)河南光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778077.24元及利息(自2015年6月1日起以工程款5778077.2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本诉原告(反诉被告)河南光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本诉被告)郑州新顺意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71562元,鉴定费247367元,以上共计318929元,由原告河南光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3078元,由被告郑州新顺意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15851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3030元,由反诉原告郑州新顺意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4637元,由反诉被告河南光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39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长  李建涛
审判员  崔 敏
审判员  刘红丽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禹相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