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民辖终1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郑东新区祭城路街道办事处祭城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郑州市。
委托代理人:靳炎顺,河南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光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河南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州市郑东新区祭城路街道办事处祭城社区居民委员会因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豫0191民初20814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郑州市郑东新区祭城路街道办事处祭城社区居民委员会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电力安装施工合同》中被上诉人提供的接受货币的银行为中国银行陇西支行,即接收货币所在地为郑州市二七区,因此,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本案应当由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审原告提交双方方签订的“电力工程施工合同”诉请被告支付工程款,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依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涉案工程所在地位于郑州市××新区,因此,原审裁定高新区法院管辖本案并无不当。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对于本案管辖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丽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