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04民初7232号
原告:河南光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五洲新村4号院17号楼4单元4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3年6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南省许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汉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南省许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汉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5年6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南省许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汉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光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原告河南光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河南光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光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河南光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