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29民初1504号
原告:***,男,1965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嘉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韩光辉,嘉祥皓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楚孔举,山东永正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嘉祥县。
被告:济宁丰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嘉祥县迎凤路盛隆大厦5楼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91662817705。
法定代表人:方海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济宁丰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0元,保全费6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深青
人民陪审员 陈冬梅
人民陪审员 徐 梅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周 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