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丰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呈、济宁丰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829执775号

申请执行人:**呈,男,196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济宁丰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海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呈与被执行人济宁丰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执行。根据已生效的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20)鲁0829民初747号民事判决书的确认及**呈的申请,申请被执行人缴纳案款及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其法律文书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该案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20)鲁0829民初74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祺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楚秀芬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