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丰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济宁丰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29民初1503号
原告:***,男,198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山东省巨野县。
被告:济宁丰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嘉祥县迎凤路盛隆大厦5楼502室。
法定代表人:方海军,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呈,男,196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
被告:赵秀华,男,196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居民,住嘉祥县。
原告***诉被告济宁丰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呈、赵秀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深青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周 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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