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15350号
申请人:***市沿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大新镇新闸村。
法定代表人:孔静,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浩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滨海县五汛镇兴盛路2号。
法定代表人:鲁海燕。
申请人***市沿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浩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市沿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浩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财产保全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市沿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浩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伟剑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蔡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