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12363号
原告:***,女,197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宏,江苏同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浩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滨海县五汛镇兴盛路2号。
法定代表人:鲁海燕。
原告***与被告江苏浩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其艮、无锡中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告江苏浩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江苏浩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宋会谱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王亚许
书 记 员 徐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