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浩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922执保12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7月1日生,汉族,住滨海县。
申请执行人:杨成,男,1982年4月29日生,汉族,住滨海县。
被执行人:***,男,1965年10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被执行人:***,男,1968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被执行人:***,男,1976年9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被执行人:鲁海燕,女,1975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被执行人:盐城力霸通用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2743142608F,住所地滨海县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鲁海燕。
被执行人:王其琴,女,1964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滨海县。
被执行人:江苏浩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2313996208D,住所地滨海县。
法定代表人:鲁海燕。
申请执行人***、杨成与被执行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该案(2021)苏0922民初904号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460013.00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贾广斌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钱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