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1005民初299号
原告:***,男,199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牡丹江市西安区。
被告:**,男,198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
被告;江苏浩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五汛镇兴盛路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中山西路97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江苏浩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