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装饰工程公司

某某、安徽省装饰工程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庐执字第02555号
申请人:***,男,1965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执行人:安徽省装饰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太湖路。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省装饰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2018)皖0103民初355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安徽省装饰工程公司在兴业银行20×××6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623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