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执22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装饰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太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48941093D。
法定代表人:卢跃华,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豫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工业园花园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Y17M39。
法定代表人:胡家宇,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装饰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豫润置业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合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合仲字第008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安徽豫润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安徽省装饰工程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现因执行实际情况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合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合仲字第0082号裁决书指定合肥铁路运输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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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谢学飞
审判员 张 勇
审判员 孙 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孙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