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302执保208号
本院于作出(写明裁定的主要性质)的裁定,查封(或扣押、冻结等)了(写明财产的名称、数额等),现因(写明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事实和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安徽省装饰工程公司宿州分公司的账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梁军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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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