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6)鲁0829民初3307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三磊建安有限公司与被告鑫桂源(嘉祥)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三磊建安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鑫桂源(嘉祥)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三磊建安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鑫桂源(嘉祥)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19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山东三磊建安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建良
人民陪审员 姚支元
人民陪审员 刘海平
书 记 员 岳雅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