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三磊建安有限公司

济宁山水水泥有限公司、某某建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829执357号 申请执行人:济宁山水水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7102879X6。住所地**县马集镇;电话:131××******。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建安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97317229125。住所地**县建设北路2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济宁山水水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山东省**县人民法院(2019)鲁0829民初5739号民事调解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510245元及违约金,负担案件受理费6517元,并缴纳执行费。本院于2023年02月1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自行交付,被执行人缴纳执行费4554元,本案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2019)鲁0829民初573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