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829执19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8年02月14日出生。住**县。
被执行人:****建安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97317229125。住所地**县建设北路2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山东省**县人民法院(2022)鲁0829民初477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木材款35837.2元及利息39382.88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48元及执行费1034元。本院于2023年02月0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主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2022)鲁0829民初47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