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29执保1022号之二
申请人: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县卧龙山街道327国道公铁立交桥西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9493807442R。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县建设北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97317229125。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山东省**县人民法院(2022)鲁0829财保371号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12月08日立案保全。在执行保全过程中,已保全被执行人全部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2022)鲁0829执保1022号案件全部保全,予以结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封财产保全的,应当在本裁定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续封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财产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