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829执164号
申请执行人:济宁山水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嘉
祥县马集乡。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县
北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县人民法院(2019)鲁0829民初5739号民事调解书的确认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01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22年6月底将该案案款还清,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2)鲁0829执16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