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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中建二局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327民初3969号 原告:***,男,1962年5月2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五家渠市。 被告:中建二局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刘驷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东,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鼎信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电吉木萨尔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中建二局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安有限公司、华电吉木萨尔热电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27.5元,减半收取263.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