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三磊建安有限公司

某某、中建二局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327民初4120号 原告:***,男,1971年5月1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五家渠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塞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二局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刘驷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东,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鼎信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强,男,1974年3月2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鼎信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电吉木萨尔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 法人代表:***,该公司党委书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石河子市天山建筑劳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七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建二局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安有限公司、郑强、华电吉木萨尔热电有限公司,第三人石河子市天山建筑劳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863.38元,减半收取4,431.6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马  守  元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许娟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