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施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施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64658号
原告:上海施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华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辉,上海市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原告上海施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上海施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施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3元,减半收取计146.50元,由原告上海施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燕燕
书记员  陆佳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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