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施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施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64658号
原告:上海施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华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辉,上海市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原告上海施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上海施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施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3元,减半收取计146.50元,由原告上海施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燕燕
书记员  陆佳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