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110民初3164号
原告:石家庄市鹿泉区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石家庄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石家庄市鹿泉区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6日立案。原告石家庄市鹿泉区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现原告石家庄市鹿泉区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石家庄市鹿泉区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79.61元,减半收取为5339.80元,由石家庄市鹿泉区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