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822民初477号之二
申请人:荥经县路丹微晶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荥经县六合乡星星村(六合乡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四川发现(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省楚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星狮路818号4栋2**7层70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荥经县路丹微晶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省楚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荥经县路丹微晶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作出(2022)川1822民初477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楚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支行;账号:5100********;户名:四川省楚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的108万元(期限为一年即从冻结之日起计算)。上述裁定作出后,申请人荥经县路丹微晶材料有限公司于6月23日以申请人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荥经县路丹微晶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省楚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支行;账号:5100********;户名:四川省楚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何 刚
书 记 员 李 玲